四川隆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隆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5财保4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申请人:**,男,汉族,2000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申请人:四川隆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晋城镇文博街264号2楼1号。
法定代表人:何海龙。
申请人***、**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西充县扶贫开发局将要拨付给被申请人四川隆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后期资金828000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申请人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及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公司对申请人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西充县扶贫开发局将要拨付给被申请人四川隆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后期资金828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66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