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5民初3881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2000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勇军,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强,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隆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晋城镇文博街******。
法定代表人:何海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超,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凤,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隆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76127.29元。(1、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2、护理费17700元;3、停工留薪工资21212.79元;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5、丧葬补助金32358.5元;6、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517735.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3日,原告***的配偶李开林在被告四川隆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建金源乡骑龙庵村移民避险解困安置项目工程做粉水施工过程中受伤,当天送至西充县中医医院、南充市中心医院治疗,后先后在华西医院、四川省林业医院、西充县中医院、西充县人民医院、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于2019年3月20日在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之后原告向南充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亡认定,经该局核实李开林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情况属实,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亡。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本院认为,2019年9月4日,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南人社决(2019)7-50号《认定工亡决定书》,认定:李开林于2018年11月23日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当认定为工亡。2019年9月9日,***、**向西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9月10日,西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南人社决(2019)7-50号《认定工亡决定书》尚未生效”为由作出西劳人仲不字(2019)第38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在《认定工亡决定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二原告直接向西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二原告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至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向荣
审 判 员 叶腾博
人民陪审员 杨宏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戚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