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隆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苹、某某等与四川隆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5民初1185号

原告:**苹,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2000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四川隆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晋城镇文博街264号2楼1号。

法定代表人:何海龙,经理。

原告**苹、**与被告四川隆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苹、**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苹、**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苹、**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梁向荣

人民陪审员  帅国建

人民陪审员  杨开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