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5民初1185号
原告:**苹,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2000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四川隆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晋城镇文博街264号2楼1号。
法定代表人:何海龙,经理。
原告**苹、**与被告四川隆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苹、**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苹、**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苹、**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梁向荣
人民陪审员 帅国建
人民陪审员 杨开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