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10872号之一
原告:温州吉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柳市镇上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229871274。
法定代表人:周礼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恒昌电器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路安工业园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064057049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吉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恒昌电器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吉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财产保全费1090元,由原告温州吉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