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家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鄂1121民初1078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州区,
原告:***,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被告:湖北家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团风县回龙山镇岗上湾村,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8F5KE9L。
法定代表人:吴红兵。
第三人:团风县马曹庙镇三甲店村民委员会,住团风县马曹庙镇三甲店村,社会信用代码:54421121737140956X。
法定代表人:杜圣。
原告***、***与被告***、湖北家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团风县马曹庙镇三甲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的工程款536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从欠款之日起按年息6%计算到付清之日);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与被告达成协议,双方约定马曹庙镇樊家楼村、三甲店村的两栋党群服务中心办公楼由原告包工组织人工施工,两栋大楼的包工等人工费共计290000元。后在2019年3月1日时,原告与被告***再次达成协议,被告***所欠原告樊家楼村党群服务中心工程款113600元由被告湖北家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时间从***的工程款中代扣,并由被告***对以上内容出具欠条。后在2019年6月份,被告支付了60000元,还下欠53600元。原告遂于2019年10月11日到团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进行投诉,后经团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协调,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湖北家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村党群服务中心项目所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并督促项目负责人***第一时间支付所下欠的工人工资。后经原告与班组工人协商,决定撤销该投诉。但在原告撤销投诉至今,被告并未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依旧拖延还款,给原告及班组农民工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与被告***、湖北家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团风县马曹庙镇三甲店村民委员会三方确认被告湖北家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原告***、***等民工工资53600元。由第三人团风县马曹庙镇三甲店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2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湖北家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600元。定于被告湖北家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6日前给付原告***、***等民工工资53600元。若被告湖北家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付,则从欠款之日至还清之日按月利息1.2%承担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 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