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家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1民初715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湖北家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回龙山镇岗上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1MA48F5KE9L。
法定代表人:吴红兵,经理。
被告:湖北进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张家湾村五组110号(夏金业私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1MA48UQA50J。
法定代表人:夏世楷,经理。
被告:团风县马曹庙镇樊家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团风县马曹庙镇樊家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11217371409483。
法定代表人:秦新年,主任。
被告:团风县马曹庙镇三甲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团风县马曹庙镇三甲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1121737140956X。
法定代表人:杜圣,主任。
原告***、***与被告***、湖北家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进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团风县马曹庙镇樊家楼村民委员会、团风县马曹庙镇三甲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拖欠的工程款173600元和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21日按月息一分计算到2019年3月1日,从2019年3月1日按月息1.5%计算到还清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与被告***达成协议,双方约定马曹庙镇樊家楼村、三甲店村的两栋党群服务中心办公楼由原告包工组织工人施工,两栋大楼的包工人工费共计290000元,年前支付230000元,余款在2019年5月1日前付清。2019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再次达成协议,被告***下欠原告樊家楼村党群服务中心工程款120000元由被告湖北进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时间从***的工程款中代扣;被告***下欠三甲店村党群服务中心工程款113600元由被告湖北家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时间从***的工程款中代扣。被告***对以上内容出具欠条两份。后续支付过程中,被告一再拖延还款。2019年10月11日,原告向团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进行投诉,经协调,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73600元,由湖北家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进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两村党群服务中心项目所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并督促项目负责人***第一时间支付下欠的工人工资。并由原告与被告***、湖北家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进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原告撤销投诉。但至今被告几人均未履行双方约定的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虽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马曹庙镇樊家楼村、三甲店村的两栋党群服务中心办公楼建设工程不属于同一工程,原告应分别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