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22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法泰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德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黔生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蒋经纬,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法泰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黔生堂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黔0422民初12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黔生堂制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黔生堂制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法泰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31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550元。由于被执行人贵州黔生堂制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应当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贵州黔生堂制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455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有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