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泰洁净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法泰洁净技术有限公司、贵州黔生堂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422执10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法泰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德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黔生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蒋经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法泰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黔生堂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黔0422民初12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黔生堂制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黔生堂制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法泰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31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55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黔生堂制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有极少量银行存款,且被冻结,本院以执行标的为限冻结其银行账户。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登记、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房管、不动产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普定县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贵州黔生堂制药有限公司在其住所地有自建厂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执行中,经向贵州普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贵州黔生堂制药有限公司在普定县,建房土地系普定工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本院依法以执行标的为限查封被执行人自建厂房,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评估处置。
7.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贵州黔生堂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自建厂房评估处置,属发现财产处置不能的情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工程款310000元,案件执行费45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陈庆安
审判员  侯慧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有明
书记员齐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