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瑞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611民催2号
申请人:江苏瑞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华润中心3幢13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瑞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银行南通港闸支行营业部开具的票号为001000412767266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7月19日,申请人(出票人)为江苏瑞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市房地产实验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诉讼费100元,由江苏瑞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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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范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曹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