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2050号之一
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杨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美栋,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孙长伟,经理。
被告:临清市飞腾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保义,经理。
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飞腾钢构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3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103元,由原告山东蓝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自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