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伟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民终7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美大厦1517-1512室。
法定代表人:孙长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华磊,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3年1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明,男,1994年1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清市,系***之子。
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伟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1)鲁1581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伟置业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劳务费及停工损失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可“夹层面积”属于扩大劳务的建筑面积是错误的。一审程序审理期间,上诉人曾提交了建筑施工图纸和结构施工图纸原件一大本(简称施工图纸),“夹层面积”完全包括在施工图纸中,不属于扩大劳务的建筑面积,上诉人也曾将施工图纸电子版发送给被上诉人,包括纸质版的施工图纸也是包含3、4、5层夹层施工,长度76米×2米×3层=456平方米,在施工图纸设计中,没有体现夹层面积,总工程量就是7612平方米,施工的夹层本就包含在楼房施工的范围内。因为建筑夹层也可叫技术层、设备层。一般用来布置专用的管线和设备,它是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是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所以属于施工建筑内,不属于外包扩大建筑。故,一审法院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就认为“夹层建筑”属于额外施工面积不应包括在施工图纸总工程量中是完全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提交了施工图纸完全可以体现“夹层施工面积”属于施工图纸内,所以被上诉人总施工量(含夹层施工面积)应当按照施工图纸总工程量进行7612平方米计算。
***辩称,我方向一审法院提过关于夹层面积计算规范按照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2,局部楼层二层及以上楼层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上,应计算全部面积。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第一条“扩大劳务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60元计算承包给乙方”。
鸿伟置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10日内履行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并修复未按施工图纸要求部分工程,或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50万元(具体数额以鉴定损失为准),后变更为39842.75元;2.被告承担因未按照约定施工,超出标准计量用料:钢筋(5.7吨)、混凝土(313立方)的损失(约5万元),后变更为超出标准计量用料;钢筋(33.338吨)、混凝土(174.78平方米)的损失共210157.25元;3.本案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要求鸿伟置业公司按合同约定结算实际工程量,支付剩余劳务费暂定50万元(待司法鉴定评估后确定具体数额),后变更为要求鸿伟置业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512759.10元;2.要求鸿伟置业公司赔偿停工费及塔吊租赁、钢管租赁等租赁费损失计15万元;3、反诉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及财产保全费均由鸿伟置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承包人)于2020年9月24日与临清市达瑞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了临清市经济开发区高端装备产业园项目(20#人才公寓)。2020年9月20日原告工作人员刘涛(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载明:“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临清市达瑞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工程地点:临清市东环路以西、沙河路以东、先锋路以南、聚合街以北;工程内容:扩大劳务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460元计算,承包给乙方;四、工程工期:2、合计施工总工期由120天。3、按合同要求,确保工程按期或提前完工.除不可抗因素或发包人同意延期外,乙方工程延误,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因甲方材料不能按时供应或其他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概不负责:但因此造成停工超过五天,甲方需补偿乙方工人每天50元工资。停工超过15天,乙方可结清已完工实际工程量的承包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后退场。三、劳务报酬的支付:1、每二层完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主体完工付97%;2剩下的3%一年后付清;四、施工变更:1、施工中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说明。2.如在施工前发生涉及变更,补办签证,合同承包单价不变。六、乙方义务:1、乙方对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产生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2、乙方根据工程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提交下月的施工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3、乙方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开发商约定的标准。5、乙方负责对甲供材料出具收料单,并妥善保管使用,乙方浪费或保管不善造成材料用量超出定额钢筋省耗2%混泥土省耗3%材料量,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在结算与支付工程款中扣除。10、图纸显示的框架及二次结构施工内容全部由乙方负资施工,不再发生任何费用(变更除外)。……十一、施工验收:1、乙方施工完毕,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或者甲方在7日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乙方已完成了本合同的约定工作,若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无偿修复。2、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对其分包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甲方承担。……2、乙方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3、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损坏,由甲方承担,但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4、停工期间,乙方按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四、合同解除:1、如果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延期30天以上50天以下,甲方按照银行同等利息给予补偿,超过50天,乙方可以停止本工作。停工超过50天,甲方仍不支付劳务报酬,乙方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2、如乙方转包视为乙方自动解除本合同,乙方无任何条件退场。因此而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被告按合同进行了施工,庭审中,被告称,施工在临清市经济开发区高端装备产业园20号人才公寓楼,自开挖地槽开始,至主体封顶和二次结构砌体(已)完成90%,按每平方460元。(包括)工费及模板支撑所用的板材费用,还有外架所用的钢管租赁费和机械费(塔机、泵送、钢筋加工机器、木工加工机器)。原告对被告陈述的情况予以认可。双方认可被告施工至2021年6月份撤场,原告又承包给他人(继续)进行了施工。
关于反诉原告***的实际施工量,***在第一次庭审后提出鉴定申请,后又撤回了鉴定申请。庭后,反诉原告***提交书面意见,认可未完成的工程量的费用为5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2020年9月20日原告鸿伟置业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临清市经济开发区高端装备产业园项目(20#人才公寓)扩大劳务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460元承包给了被告***,该《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因图纸变更未确定停工,被告施工至2020年6月份撤场,之后原告又承包给他人(继续)进行了施工,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实质解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施工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是否存在超标用料给原告造成损失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存在超标用料(钢筋、混凝土)问题,对其主张原告仅提交了照片14张预算清单表、其单方制作的商砼预算统计表及实际用量清单、钢筋预算清单表及实际用量清单,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亦未提出书面鉴定申请,故对原告要求承担修复责任或赔偿损失以及要求被告赔偿因超标用料造成的损失的诉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实际施工面积问题。双方认可除夹层面积外被告实际已经施工面积为7612平方米,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已经砸掉的)夹层面积,原告认为应按图纸面积计算,夹层施工面积应包括在上述施工面积内,被告认为不应包括在上述面积内,应另行计算。对此,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第一条工程内容部分,明确约定:“扩大劳务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60元计算,承包给乙方”,故被告施工的夹层面积应另行计算。关于具体夹层的面积,原告认为是456平方米,被告认为是596.7平方米,对此被告不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按456平方米计算。被告共施工的价款为3711280元[(7612平方米+456平方米)×460元]。对于反诉原告***认可未完成的工程量费用为55000元,应予以扣除。关于因原告图纸变更造成的停工损失问题。被告提交的《经开梦工厂20#人才公寓签证单》中,明确记载了被告施工期间停工时间、原因及停工损失的计算数额,且加盖了原告方公司印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原告方称这是其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的,没有建设单位的许可,不予认可,对原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原告应支付被告停工损失93000元。关于原告已付款问题。原告提交的付款手续中有2021年8月30日拆卸运输费用7800元,对此被告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认可被告于2021年6月已经撤出场地,故对该项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已经实际支付给被告的费用为3356472.90元(3334272.90元-7800元+30000元)。被告2020年6月份撤场之后原告又承包给他人进行施工,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实质解除,故原告应将所欠款项全部支付给被告。原告共应支付给被告劳务费及停工损失为392807.10元(3711280元-3356472.90元-55000元+93000元)。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塔吊钢管租赁费用,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原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于劳务费及停工损失共计392807.10元。二、驳回原告****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5150元,由原告负担3596元,由被告负担1554元。
二审中,鸿伟置业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建设施工图纸说明(一)一份,拟证明:案涉夹层工程内容包含在图纸范围内;2.案涉工程《合同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发包方不承担窝工费及停工费用,原审法院认定停工损失突破了双方的合同约定,该部分款项的认定应予以撤销。***质证称,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关于勘测的那一份合同,跟我们劳务方没有任何关系。关于《劳务合同》第八条,我们也没有所谓的《补充协议》,包括上诉人和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我方也没有任何关系,我方和上诉人仅仅只有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施工过的夹层面积是否包括在建筑施工面积7612平方米内。上诉人主张夹层面积包括在施工图纸的总工程量中,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从案涉图纸的内容中无法看出是否含有夹层面积,且其主张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相悖,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夹层为扩大劳务,并无不当。案涉工程产生的停工损失,不属于上诉人与***签订的《劳务合同》第八条中应由***方承担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停工损失,未突破合同相对性,对上诉人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92元,由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孔繁奎
审 判 员 李曙霞
审 判 员 贾 琼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志新
书 记 员 姚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