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5334号
原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美大厦1517-1521室。
法定代表人:孙长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原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