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81执保1751号
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美大厦1517-15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