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伟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鸿伟置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81民初1678号之一
原告孙兆国,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山东鸿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美大厦1517-1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
被告丁贵永,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大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临清市鸿伟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下价值4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