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瑞重工有限公司

山东鑫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5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路以北、十九号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杨占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新博路以东、京博工业园以南。
法定代表人:周陆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鑫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3000元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97元、执行费248元。
本案2019年6月18日立案执行,2019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已生效的(2018)鲁1625民初84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9年6月19日本院提起了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企业注册信息、民政部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的不动产信息和车辆信息,银行账户内无余额。2019年11月15日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仍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019年9月10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经营不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2019年11月29日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进行了电话约谈,依法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新江
审判员  栾建国
审判员  郝同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晓丹
书记员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