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瑞重工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21民初1351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临江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654279XG。
法定代表人:罗伟,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鑫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八号路以北、十九号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9304049X9。
法定代表人:杨占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山东鑫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2元,减半收取29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余秀宝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邱莺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