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诚瑞达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5民初18074号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芮冬阳,董事长。
被告:北京京诚瑞达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626室。
法定代表人:李铁,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诚瑞达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1元,由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 理 审 判 员 蒋怡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