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6民初40448号
原告:北京京诚瑞达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626室。
法定代表人:李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平,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伟,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中传首高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3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明胜,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诚瑞达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传首高冶金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京诚瑞达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诚瑞达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诚瑞达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汪芬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