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浙0802行初222号
原告浙江衢州亿佳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8F04Q89,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赖红,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881689979705Y,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城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郑怡,主任。
第三人衢州公信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亭川东路169号2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衢州亿佳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第三人衢州公信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原告超过规定时间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签收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