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0802行初232号
原告浙*衢州亿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衢州市衢*区樟潭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赖红,浙*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游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浙*省龙游县鹏程路22号建设大楼东2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君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龙游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兴龙北路33号综合楼第三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343973998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决荣,浙*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瑞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嘉兴市颐高数码大厦1-2幢1-20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汉族,1983年10月8日出生,住浙*省***,系浙*瑞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浙*衢州亿佳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游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第三人龙游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瑞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招投标行政管理一案,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12月21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龙游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第三人龙游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浙*瑞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衢州亿佳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赖红,被告龙游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第三人龙游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浙*瑞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浙*衢州亿佳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衢州亿佳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衢州亿佳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衢州亿佳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吴晔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魏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