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亿佳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亿佳电梯有限公司与衢州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0802行初238号
原告浙江衢州亿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8F04Q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衢州市财政局,住所地衢州市西区三江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吉如,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衢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住所地衢州市西区花园东大道169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曾*,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衢州亿佳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2017年1月11日,原告浙江衢州亿佳电梯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衢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本案第三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衢州亿佳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衢州亿佳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衢州亿佳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衢州亿佳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胡笑跃
审判员郑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