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亳州市展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4746号

原告:亳州市展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张店乡魏庄村梁桥西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QBNMXH(1-1)。

法定代表人:郑宁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腾飞,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祝强,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魏武大道西侧、杜仲路南侧、龙凤新河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92807357R。

法定代表人:方俊安,公司总经理。

原告亳州市展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后,亳州市展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亳州市展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亳州市展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市展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