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1民初2280号
原告:***,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闫岩,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乃伍,安徽淮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经济开发区魏武大道西、杜仲路南侧、龙凤新河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92807357R。
法定代表人:方俊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乃邓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