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02民初1809号之一
原告:亳州市华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芜湖现代产业园区月季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63640072E。
法定代表人:**彬,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大道天兴大厦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92807357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华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华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决被告**、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10000元并撤回对被告**、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华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亳州市华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市华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