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02民初4829号
原告:张芝(曾用名**之),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大道西侧、***南侧、**新河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9280735R(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芝与被告***、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芝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芝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