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02民初4829号 原告:张芝(曾用名**之),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大道西侧、***南侧、**新河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9280735R(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芝与被告***、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芝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芝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