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6执他1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方俊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亳州市宏路药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侯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兴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亳州市宏路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亳州市宏路药业销售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亳州市谯城区,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利辛县人民法院依据(2015)谯民一初字第0347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兴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亳州市宏路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案卷材料后3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