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财保178号
申请人:北京中景合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平路19号院1号楼A**5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镇远县咨讯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舞阳镇民生街原市政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镇远县名城旅游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舞阳镇西秀街古城游客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镇远九州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舞阳镇西秀街古城旅游接待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北京中景合天科技有限公司诉镇远县咨讯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镇远县名城旅游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镇远九州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镇远县咨讯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镇远县名城旅游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镇远九州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02B40XXX15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中景合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镇远县咨讯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镇远县名城旅游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镇远九州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