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民初27936号
原告:**,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中景合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平路19号院1号楼A**5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景合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被告中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11月1日存续期间工资35000元;2.被告支付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9月15日周六日加班工资2300元。事实和理由:不服京昌劳人仲字[2021]第6365号昌平区劳动**裁决书。原告是经过筛查和考核才入职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只约定一次,而单位却在3个月即将转正之际以收集个人信息为由作为延迟转正的理由。黄珺要求2021年8月28日加班,但不要求申报,查询当时钉钉打卡记录及相关同事加班的聊天记录就可以印证,原告提交了与同事工作的当日聊天记录。被告有门禁还要钉钉打***,请假加班大多会在钉钉上有申请审批记录,加班、调休也有记录。原告提出的2021年7月3日、7月17日、7月31日、8月28日钉钉上都有考勤记录,只要被告出示就能验证原告加班。
被告中景公司辩称,对于前两项诉求被告不认可,我方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认可我们是合法解除,续存工资的这项我们不同意支付,原告没有来公司也没有相应的劳动,我们加班有制度且原告认可,之前也执行过,交过加班申请,有加班申请且有领导批复我们认可加班,**的钱我们也支付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22日,中景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于2021年6月22日生效,至2024年6月21日止,其中试用期暂定至2021年9月21日止。双方视实际工作状况增减试用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乙方同意应聘到甲方企管中心-人力资源部工作,甲方根据乙方具体情况安排其工作岗位。甲方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甲方根据经营状况,并按照乙方承担的责任、工作的态度、贡献的大小及能力高低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并按甲方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津贴、补贴及福利费。月工资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甲方每月10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合同还约定其他内容。
**自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在中景公司工作,担任软件工程师,试用期的工资为23000*80%=18400元。2021年9月15日,中景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我公司与你于2021年6月22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背景调查发现你工作履历造假,简历、《面试登记表》、和《入职登记表》中的工作经历与事实严重不符,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中7.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予乙方任何补偿:7.4.2不能如实向甲方提供本人的自然状况、身份证、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联系方式等证明,被发现有欺诈隐瞒行为的;根据《劳动合同法》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等欺诈手段取得的劳动合同无效。综上所述,公司决定与你结束劳动关系。请接到本通知后,与2021年9月15日办理离职手续。2021年9月15日为最后工作日,请与当日办理好离职交接。
庭审中,**主张加班日期为2021年7月3日、7月17日、7月31日、8月28日,调休了1.5天,还剩2.5天。中景公司认可7月3日、7月17日加班,并称7月17日已调休,且支付了7月3日加班工资,但认为7月31日没有审批,不认可加班,8月28日没有证据证明加班。对于7月31日加班事实,**提交其与公司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8月6日***回复**“跟你更正下信息,7.31加班可以正常调休,200补贴也照常发放”;并提交2021年8月3日**向***、***发送的电子邮件,主题为2021-7-31加班申请,内容为:“**、显丹,上周六2021-7-31日应钱总要求,加班解决华阳项目以及电商标准2.0项目环境搭建验证相关问题,特申请加班,请批准并备案”。**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21年7月31日加班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对于2021年8月28日加班事实,**提交其与中景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显示8月28日上午11点至下午4点,**与其进行工作相关的聊天内容。中景公司不认可该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在2021年8月28日加班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周末加班工资1691.95元/日。
**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劳动**委)申请劳动**,申请1.支付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9月15日周六日加班工资4000元;2.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昌平劳动**委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1]第636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中景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7月17日加班工资1691.95元;二、驳回**其他**请求。2021年12月7日,中景公司向**转账1691.95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主张的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11月1日存续期间工资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未就该项提起过劳动**,本院对此不予处理。**主张的周六日加班工资2300元的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21年7月31日、8月28日进行了加班,中景公司应予支付加班费。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周六日加班费为1691.95元/日,现**要求支付2300元加班费并未超过该标准,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景合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21年7月31日及2021年8月28日加班工资2300元;
二、北京中景合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7月17日加班工资1691.95元(已履行);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景合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