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9098号
原告:天长市晖胜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寿昌社区东华大道南侧天成商业广场**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RW5D65G。
法定代表人:李寿兵。
被告:江苏捷明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同丰东路****房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582912XR。
法定代表人:肖影。
原告天长市晖胜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捷明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天长市晖胜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长市晖胜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雅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俞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