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81执保378号之一
日照联建贸易有限公司诉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20)鲁0181执保37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联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联建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传真
法官助理齐硕
书记员王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