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2560号
原告: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五岭路**。
法定代表人:张绪才,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园区**路北侧轻卡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孙延强,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铁建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吴言坤,董事长。
原告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88元,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焕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朱玉静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