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81执保1932号
申请人山东高速建设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16428.6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16428.6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涛
法官助理王红 书记员魏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