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03财保49号
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为本次保全申请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并向本院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2021年1月6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小舒
书记员 郑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