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日照联建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181民初1242号
原告日照联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联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中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银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兴和公司与苗祖波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苗祖波称出具欠条之前已经偿还4万元,本院认为即使还款真实,亦不能否定欠条的效力,作为成年人,应知道出具欠条的后果,出具欠条而不将之前偿还欠款扣除明显不符合常理,故本院对苗祖波要求扣除该4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利息损失,苗祖波经兴和公司起诉未履行还款义务,应赔偿兴和公司此阶段的损失,利率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30日,联建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联建公司向中铁公司购买水泥,具体数量根据实际送货数量,结算货款为实际数量ⅹ结算价格。货款支付:凭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13%用发票,上月6日至本月5日为一个供应期,以银行承兑或铁建银信方式进行结算,每两个月结算支付一次货款,每次支付欠款金额的75%,余款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分批次支付,质保金不低于每批次货款的10%,在合同执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付清,所有质量保证金支付不计利息。 合同签订后,联建公司开始为中铁公司供应水泥。2019年11月27日,经双方对账,中铁公司欠联建公司水泥款2175516.77元。
被告苗祖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济南兴和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5000元及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栗伟昭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孙荆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