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3民初5315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4月25日出生,户籍地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都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棉麻路7号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秋路98号****三号院9号楼物业服务中心2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保利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国槐街银屏路交叉口西北角7号楼2**104室保利文化广场物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郑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8号楷林IFC2号楼4层4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洛阳都利置业有限公司、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保利发展有限公司、郑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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