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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洛阳都利置业有限公司、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3民初5315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4月25日出生,户籍地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都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棉麻路7号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秋路98号****三号院9号楼物业服务中心2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保利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国槐街银屏路交叉口西北角7号楼2**104室保利文化广场物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郑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8号楷林IFC2号楼4层4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洛阳都利置业有限公司、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保利发展有限公司、郑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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