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148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9号海源大厦1栋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4310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318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增福乡***3组130号增福乡廉租房1栋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1AQ3DX5。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43元,减半收取255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