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24民初1065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尊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妹妹,福建尊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3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双协路77号**国际商务中心19层(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85××××。
法定代表人:石国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47元,减半收取计31,47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丽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