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104民初3711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大洼区。
被告:***,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大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河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应予退还5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