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22民初894号
原告:***河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于楼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开路408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河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10元,由原告***河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民事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祝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