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6民初32068号
原告:***,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被告:***河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76315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