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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河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民辖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于楼街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开路408号。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实业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22)吉0322民初8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辽河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在合同中约定上诉人所在地的辽河人民法院为案涉工程管辖法院,且被上诉人曾就本案纠纷在辽河法院起诉上诉人,证明其认可协议管辖。故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22)吉0322民初89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虽约定发生争议管辖法院为辽河法院,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协议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协议管辖约定无效。案涉合同施工地位于吉林省梨树县,故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盘锦实业公司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安 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姚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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