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8354号
原告:重庆零零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18号山顶道国宾城11幢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705708。
法定代表人:范琳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青,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欧鹏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9号1单元名义层第27层2702(自编号270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2011189T。
法定代表人:杜积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零零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欧鹏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零零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零零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郑成帅
书 记 员 汤朝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