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财保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零零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48号山顶道国宾城11幢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705708。
法定代表人:范琳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青,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新欧鹏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9号1单元名义层第27层2702(自编号270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2011189T。
法定代表人:杜积西,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零零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新欧鹏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渝0105执保2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新欧鹏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万元的财产。2021年3月1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零零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零零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零零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善浩
书 记 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