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4民初4361号
原告:福州塑影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庆炎,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两岸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塑影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两岸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塑影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计296元,由原告福州塑影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兰幼清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潘彩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