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04财保33号
申请人:福建省两岸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洲北路30号翮瀚A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全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榕南路与浦上大道交汇处红星美凯龙金山商场6楼F8027展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省两岸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全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9094.34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自愿为福建省两岸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在129094.34元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两岸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全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9094.3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65元,由申请人福建省两岸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瞿彬彬
书 记 员 ***
附:本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