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02民初2572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程彬,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河北楷彤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植物园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033672X1。
法定代表人:秦藏宏。
原告***与被告程彬、河北楷彤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龚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丁冉
书 记 员 胡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