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楷彤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民初11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2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0MA6KA78M0P。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
委托代理人:沈军,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佳,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被告:河北华天环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1376193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被告:河北楷彤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033672XM。
法定代表人:秦藏宏,总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董事长。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华天环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楷彤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因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于2019年10月10日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处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云民辖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据此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以各方当事人已于2020年1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理费117,313元,减半收取58,656.5元,由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正云
审判员  肖荣蓉
审判员  杨稳香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文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