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4507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1月29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桂山,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4月9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男,汉族,1991年9月1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赵县。
第三人:河北楷彤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植物园街33号。
法定代表人:秦藏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占起,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河北楷彤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琳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韩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