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4民初3037号
原告:玉泉区旺发顺五金建材销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天骄花园18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元林,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市。
被告:内蒙古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河区豪德综合楼(国城大厦)707号房间。
被告:***,男,汉族,内蒙古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林格尔中心居住区第六项目部负责人,住址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内蒙古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林格尔中心居住区目部负责人,住址内蒙古丰镇市。
被告:***,汉族内蒙古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林格尔中心居住区目部收货人,住址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玉泉区旺发顺五金建材销售部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柳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