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4执233号
申请人玉泉区旺发顺五金建材销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内蒙古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四川省叙永县。
被执行人***,曾用名:***,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内蒙古丰镇市三义泉镇。
申请执行人玉泉区旺发顺五金建材销售部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104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内蒙古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有零星存款、无股票,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玉泉区旺发顺五金建材销售部不要求查封。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于2020年7月31日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内蒙古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内0104执233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